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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执行动态第三期
作者:中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4-29 11:14:59 打印 字号: | |

【执行快讯】

1、4月25日,赤峰中院执行局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并对代表提出的规范执行指标、终本案件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答复和交流。

2、4月22日至4月26日,赤峰辖区法院派出执行干警到国家法官学院内蒙古分院参加了执行业务培训,学习了交叉执行、执转破、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内容。

3、4月22日,翁旗法院执行局召开执行调度会,对执行卷宗的装订和归档进行了详细规定。

4、4月22日,林西县法院执行局召开执行工作例会,会上着重强调了在执行过程中要秉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

5、4月22日下午,元宝山区法院执行局召开第一季度指标分析会,并就执行信访、阅核制度、案款发放等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6、4月22日,喀喇沁旗法院执行局与辖区内法人银行机构联合召开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执行工作座谈会,推进建立执行协调联动机制。

7、4月23日,阿鲁科尔沁旗法院协助呼伦贝尔鄂温克旗法院在执行局在辖区内查找被执行人。

8、4月23日,元宝山区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历时10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故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恢复执行的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最后申请执行人同意适当放弃利息,被执行人一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到位12万元,案件顺利执结。

9、4月24日,翁牛特旗法院执行局收到王某某与万某某返还原物一案线索后,迅速制定执行预案,组织联合执行小组,前往北京处置相关财产。

10、4月25日,翁牛特旗法院执行局收到建设施工合同执行案件申请人贾某某、王某某赠送的锦旗,感谢执行法官“秉公办案、执行神速,廉洁奉公、真诚为民”。

11、4月25日,元宝山区法院执行局在抖音平台进行执行直播,对近期群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反馈的执行问题进行解答。

12、4月25日,松山区法院执行局发出第一份执行悬赏公告,有力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13、4月26日,元宝山区法院探索执源治理新路径,推动形成“执行+律师+调解员”工作模式。 

【综合信息】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

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涉法律问题的思考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身的特殊性,法院能否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可执行的范围,以及与行政权的交叉、冲突问题都是阻碍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屏障。现阐述我院在执行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现行做法

目前我院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中大部分都有设定抵押负担。对于设定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在执行之前与自然资源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并以有关行政机关同意为执行前提。如我院受理的(2022)内0425执恢228号,内蒙古克什克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林、钟玉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所涉案权证号为YZD0027/克集用(2004)字第130号、10004382/克国用2006字第401号的土地性质均为划拨土地。在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之前向旗自然资源局发询证函,询证上述2处涉案土地能否进行司法拍卖处置以及处置所需要履行的程序。旗自然资源局对权证号为YZD0027/克集用(2004)字第130号涉案土地的复函为“经查询档案,韩国林于2004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号为克集用(2004)字第130号,土地所有者为宇宙地镇东升村,地号为502--,用途为养殖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面积为2615.82平方米。房产证面积为487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和房产登记用途不一致,2019年7月依据《中共克旗自然资源局党组2019年度第13次党组会议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问题解决意见的专题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经局会议决定:该地为集体性质土地,需征求集体土地所有者村委会意见,若村里同意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则可以提交土地出让决策会审议,补交出让金”;对权证号为10004382/克国用2006字第401号涉案土地的复函为“我局对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登记情况进行了核实,该宗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是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进行拍卖的,可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前,应由我局规划部门对该宗地出具规划指标文件;由局所有者权益股根据规划情况委托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土地出让金补缴方案报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决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我局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最后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发证”。我院将询证复函内容转达给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认为处置程序过于复杂选择撤回对上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客观方面

1.历史原因

因历史原因,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导致出现处置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使买受人无法正常过户的情况。另外一方面,在被执行人用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作抵押时,审核不严谨、未按法定程序审核相关抵押财产、做抵押登记,使更多的划拨土地作为执行标的物去处置。

2.有关行政机关的同意作为执行前提,答复不明确。

    有关行政机关未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能否处置未作出明确答复。

3.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谁补交问题

人民法院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必须先让其土地性质从划拨变成出让,再进行处置?如果先转变土地性质就涉及补交出让金的问题,让被执行人补交实属不太现实;那么是否可以让申请执行人现行垫付?还是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之后先行处置,再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与竞买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

(二)主观方面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执行标的、如何执行,心中无数。

三、克旗法院相关建议

1.执行人员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理论知识,有必要可邀请行政机关专业人士讲解相关知识,提高执行队伍理论水平,也能更好的解决此类执行难题。

2.与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首先,督促其解决就划拨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给人民法院提供有效分辨土地性质的证明;其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核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材料,从源头解决问题;最后,相关行政机关审核询证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处置的条件,在复函中应给予明确答复,如果同意处置,可同时着手。

3.出台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 ,让处置此类执行财产,有法可依。

【执行要情】

敖汉法院关于涉金融案件的执行情况和做法

涉金融案件因体量大,对其的执行结果关系到法院切实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亦关系到地方政府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建设良好营商环境等诸多方面。因此,上级法院每年都要号召基层法院开展涉金融专项执行行动,并时刻关注基层法院涉金融案件的执行进展。敖汉法院对涉金融案件的执行一直高度重视,每个季度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院领导。现将本院在该类案件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做如下总结。

一、近几年涉金融案件的执行情况

1、2020年我院接收涉金融首执案件共238件,当年结案212件,执行完毕34件,终本75件,终结执行103件,申请执行标的73467114.39元,实际执行到位12738637.18元。其中信用社申请执行案件212件,惠农村镇银行申请执行案件8件。

2、2021年我院接收涉金融首执案件共356件,当年结案321件,执行完毕44件,终本177件,终结执行100件,申请执行标的105132527.66元,实际执行到位60329825.25元。其中信用社申请执行案件279件,惠农村镇银行申请执行案件29件。

3、2022年我院接收涉金融首执案件共398件,当年结案385件,不予执行2件,执行完毕21件,终本176件,终结执行186件,申请执行标的104580187.59元,实际执行到位49039823.21元。其中信用社申请执行案件169件,惠农村镇银行申请执行案件29件,蒙商银行申请执行138件。

4、2023年我院接收涉金融首执案件共313件,当年结案264件,执行完毕30件,终本78件,终结执行101件,申请执行标的125554972.80元,实际执行到位74562561.03元。其中信用社申请执行案件171件,惠农村镇银行申请执行案件45件,蒙商银行申请执行66件。

5、2024年截止4月25日我院接收涉金融首执案件共104件,结案9件,执行完毕6件,终结执行3件,申请执行标的24172997.20元,实际执行到位542068.48元。其中信用社申请执行案件48件,惠农村镇银行申请执行案件21件,蒙商银行申请执行12件。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1、该类型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执行起来繁琐、困难。对于几户联保的案件,每一起案件都等同于在执行一个系列案件,需要查找案件借款人、借款人共同收支人员、多名担保人。

2、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方式。部分案件的执行申请中预留的被执行人联系电话无法打通,提供的住址信息也是过时信息,在执行时无法准确找到被执行人。

3、随案移送的财产线索较少。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不能提供或仅能提供少量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所有线索需要执行局自行逐一查找。

4、部分案件需要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案件耗时较长。

5、多数案件担保人不愿偿还案款,不配合执行。

6、涉金融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普遍在十万元以上,如果执行到位的案款少,将极大影响执行局在评测时的案款实际到位率。

三、本院在执行中的做法

1、由本院设立的初次接待团队对案件执行人的网络财产进行第一时间查控。

2、对于涉金融案件的执行,通过近几年的执行统计,发现其中信用社申请执行的案件占比较大,我院约谈信用社负责清收债款的人员,要求信用社在申请执行时,要做到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对于大批量同时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信贷员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址,做到准确控制被执行人、查控其财产。

3、向金融机构提出建议,严肃放贷规章,对于无抵押财产、无还款能力的借款人要严格审查;对于提供担保人的,要时时关注借款人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及担保人的动向;对于需要走拍卖程序的,要及时向法院作出不接收被拍卖财产的说明。

4、将未实结涉金融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地区统计,执行时由两个或多个团队共同执行,争取做到不留死角、高效执行。

5、对执行干警进行定期培训,严肃工作纪律,接待当事人要耐心,特别是对承担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要耐心普法、释法讲理,通过说服教育,让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6、对于有还款意愿,但短期内无足额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由法院联系申请人,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7、对于不配合执行、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失信、限高和拘留、罚款等惩罚措施,对于情况严重的,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四、总结

涉金融执行案件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的较多,终本的也不少,这些案件均未实结,在后续的执行工作中,恢复执行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逐年积压的旧案加上逐渐上涨的新收案件,这无疑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我们不能放过任何一个执行线索,不能放任任何一个拒执行为,以便营造一个健康的金融环境。

 


 
责任编辑:中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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