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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你心怀正义之光——向校园欺凌说“不”系列(三)
作者:刑一庭  发布时间:2024-04-01 09:05:20 打印 字号: | |


法官给孩子们的一封信



同学们:

      你们好!

      过去的一周是“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同时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用一个个具体案例强化全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构建起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网。

      近期,一些有关校园暴力和欺凌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可能同学们通过家长的讨论、老师的讲解,以及在网上获得的信息,了解到相关学生欺凌事件的始末。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者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该类事件的频发不断挑动着民众敏感的神经,引发了教育、法律、心理、社会等各方面的讨论,当一个案件得到了亿万人的关注时,它的处理就已经超脱了法律本身,这将是一场空前的普法。

      在此,法官们想提醒同学们的有两点,第一,年龄不能成为犯罪免罚的挡箭牌。如果同学们在生活中,遇到让你气愤的人或事,比如看某个人不顺眼,也可能某个人拿过你的东西,还可能某个人说的哪一句话让你不开心了,更可能是你喜欢的男生喜欢了其他的女生,或者你喜欢的女生又喜欢上了别的男生,这些成长中的烦恼都不能够成为殴打、辱骂、排挤、欺凌他人的借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不同的分级会受到不同手段的教育管理;《刑法》规定12至14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会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依法惩治,该严则严,宽容但不纵容。希望同学们心有所忌,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绝不做可耻的欺凌者!

      第二,不能成为被欺凌者。在网络事件不断的发酵、讨论的大背景下,以暴制暴的声音不断出现在网络、报端。但校园欺凌大多数情况是强对弱、多对少、大对小、男对女,在被欺凌者已经处于劣势情况下,还要不顾死活,拼尽全力置对方于死地,才是将自己真正的置于危险之中。暴力反抗和反击的最终目的是要脱离险境,寻求帮助,脱离控制然后赶快去告诉老师、家人或者拨打110报警。从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及网络上的事件看,校园欺凌一般发生在校园,或者是校园周边,或者是未曾远离人群的隐蔽地点。被欺凌者的忍让和默不作声,才会滋长欺凌者的一次又一次变本加厉的伤害。那么能不能在第一次受到欺凌时就大声的呼喊呢?当然可以!因为欺凌者本身都是色厉内荏、欺软怕硬的人,他们也知道行为的违法性,被欺凌者的大声呼救会给欺凌者造成麻烦会让他们胆怯心慌,下一次欺负人时一定会斟酌行为成本和结果之间的不均衡!大声的喊“救命”本身就是对欺凌者的震慑。大声呼救还会给逃跑创造条件,尽快寻求外在帮助,从根源上斩断欺凌者的嚣张气焰。当然,我们更希望同学们永远不要成为被欺凌者。

          同学们,蛮力可以打败人的身体,但智慧能够让人心灵信服。希望同学们用知识武装头脑,用理性善意化解矛盾,用勇敢智慧远离危险,健康快乐的成长。心怀正义之光,未来殷殷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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