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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如天】赤峰中院《家事审判白皮书》案例集
作者:来源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3-04-07 10:10:49 打印 字号: | |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婚姻家庭纠纷的妥善解决关系到百姓的福祉,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由最高院与央视联合出品的首部记录家事审判工作的原生态法治纪录片《家事如天》被写入今年最高院工作报告,正如纪录片的名字:一件件小小的家事,加在一起就是天大的事。

  自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开创了集专业审判队伍、专门审理区域、特殊审理机制、重点保护机制、社会解纷平台和特色品牌为一体的家事审判改革新局面,案件办理过程中秉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多元司法需求。

  日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2020—2022),公布了近三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现予以刊载。一方面为今后家事审判工作提供实用参考和科学指引;另一方面为处于婚姻家庭困境中的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案例三 重大疾病的认定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

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

  基本案情

  孙某与高某于202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19日,高某到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系统性红斑狼疮(项下含狼疮肾炎、急性肾衰竭等)。据北京协和医院出具的病历记载,距离此次治疗八年以前,高某曾因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当地医院就诊。现孙某以高某婚前未将其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这一病史明确告知,直至高某本次发病,孙某才得知高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孙某、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孙某与高某的婚姻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但并未进一步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而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关于该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不宜以孙某的主观意识来确定,关键要客观审查该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因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已经由过去的急性、高致死性疾病转为慢性、可控性疾病,同时该疾病并非遗传学疾病,病情稳定的患者亦可正常孕育,因此不应将其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夫妻之间应相亲相爱,生活上遇到困难应尽可能相互帮扶,多给予关怀。



  案例四 不准予离婚的特殊情形

  基本案情

  董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李某某。李某某患有脑瘫疾病,在儿童福利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需要支付大量医疗费用。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都不同意抚养李某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了维持判决。


  典型意义

  处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应着重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董某、李某婚生女李某某属未成年人,且身患重疾正在治疗,李某、董某作为其父母,对于其健康成长负有法定义务,在双方未对身患重疾的未成年子女做出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意图解除婚姻关系显失妥当,如准予双方离婚有可能导致李某某不能得到妥善治疗,进而影响其健康成长,增加心理负担。本案从保护婚生女李某某的权益的角度作出了一份特殊的判决,践行了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确保未成年人得到特殊、有效、双向、全面保护。



  案例五 养恩在,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基本案情

  马某昌有六名子女,其中亲生子女马某兴、马某托、马某华、马某云,继子女马某生、马某燕。六名子女均已成年。马某生、马某燕在其母亲董某芹与马某昌登记结婚时均未成年,且随马某昌与董某芹共同生活。马某昌现年85岁高龄,患有脑梗塞,脑缺血等疾病。马某昌每月退休金收入4300元。现马某昌以其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马某兴、马某托、马某华、马某生、马某燕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马某兴、马某托、马某华、马某生、马某燕自2022年8月起每人每月给付马某昌赡养费500元。马某燕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马某燕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具有赡养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马某燕主张马某昌对其未履行过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并未提举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其母亲董某芹与马某昌登记结婚时其未成年,随马某昌与董某芹共同生活,同时马某昌已属高龄老人,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身体患病,身边无人照顾,符合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条件。作为继子女,虽然与继父母不存在自然血亲关系,但其在接受继父母养育的前提下,理应在继父母年迈时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羊羔跪乳,乌鸦反哺”,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责任编辑|王昕洋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王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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