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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你消费 我护航 人民法院教你维权
作者:赤峰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5 15:05:05 打印 字号: | |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赤峰中院选取部分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期规范商家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举全社会之力,多措并举实现这一目标。日前,由赤峰中院联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文旅局、住建局、消费者协会构建的“消费者调解平台”,在3月13日召开的赤峰市构建“四大调解平台”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向社会亮相。“消费者调解平台”是集诉调对接、例会协商、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多项机制为一体的消费纠纷联动化解机制,旨在妥善化解消费领域矛盾纠纷,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全力守护好老百姓的衣食住行,为建设“赤诚峰味”“放心消费在赤峰”的城市品牌,建设诚信、文明、法治赤峰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目录


案例一:电动车蓄电池爆炸,造成损害谁来担

案例二:平台消费券不能用,法院判决需履行

案例三:电热水器跑水致损,赔偿责任谁来负

案例四:种子质量出现问题,农民权益要保障

案例五:燃放劣质烟花受伤,生产者难辞其咎



案例一、魏某、王某等诉某新能源公司、某保险公司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魏与小王在租住的室内给电瓶车蓄电池充电,电池突然爆炸引发火灾,小魏当场死亡,小王烧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五日后死亡。经消防部门对该起事故调查,认定本次火灾事故为蓄电池故障所引发。小魏和小王的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生产者某新能源公司、保险者某保险公司赔偿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小魏、小王死亡系因涉案锂离子电池爆炸引发火灾所导致,因被告某新能源公司系涉案锂离子蓄电池的生产单位,并为该产品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小魏、小王父母要求二公司赔偿的诉请依法应得到保护。法院认定某保险公司应在产品责任险每次事故人身伤亡限额80万元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某新能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分别给付小魏父母、小王父母赔偿款80万元,某新能源公司分别给付小魏父母10.7万元、小王父母16.2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便利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使用者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相关火灾事故频发,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此类案件因涉案产品往往已经毁损或灭失,导致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起火原因判断、合理损失范围等事实认定较为困难。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以不是电动车及电池的生产、安装、销售主体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很难举证证明,增加了索赔维权的难度。人民法院将根据受害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产品质量缺陷对事故发生影响程度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孟某与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5日孟某领取了巴林左旗政府发放的20元超市餐饮类专用券,票券的承兑时间为:用户领券后三日内有效(含领券当日),单次消费100元可用面值20元的消费券。旗县区政府专用消费券仅限指定门店、指定商品使用。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在巴林左旗政府指定的门店范围之内。孟某于2022年6月26日在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就餐,餐费180元,结帐时,孟某要求使用云闪付中的20元消费券,被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拒绝。孟某向云闪付APP投诉,云闪付赤峰地区负责人称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未明白消费券具体使用规则,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参加政府消费券活动是自己向巴林左旗商务局报名。双方协商不成,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到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就餐,与其成立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参加了政府消费券活动,该活动单次消费100元可用面值20元的消费券,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拒绝孟某使用,存在着违约行为。涉案优惠券标识存在不严谨的地方,但并不能推断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作为经营者具有虚假宣传、进行欺诈的主观故意,故法院并未支持孟某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的主张。判决: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在判决生效后返还孟某消费券抵用金20元。



【典型意义】


      政府消费券在本质上属于有价票证,政府发放消费券,其目的在于刺激消费,惠及群众、让利于民,对于提升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企业而言,消费券能够带动群众消费,缓解疫情冲击下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同时,在线上平台发放消费券,能够通过数字化手段创新消费模式。任何商家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以达到盈利的目的。本案中巴林左旗林东某烧烤店虽无虚假宣传、进行欺诈的主观故意,但其报名参与了政府组织的消费券活动,就应当恪守承诺,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鞠某与某热水器店、某电器公司、某保险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鞠某自有楼房一处,鞠某在某热水器店购买热水器一台,某热水器店负责安装。安装后不久,鞠某发现热水器跑水将其房屋浸泡,造成屋内卧室门、橱柜、墙面、书桌、榻榻米等物品受损。该热水器生产厂家为某电器公司,某电器公司为其快热式电热水器系列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热水器店、某电器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热水器漏水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虽然鞠某同时要求销售者某热水器店、生产者某电器公司赔偿其损失,但是案涉热水器跑水是由于产品本身为不合格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的,并非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使产品存在缺陷,所以最终的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某电器公司承担。某电器公司为其快热式电热水器系列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鞠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应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某电器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法院判决:一、某电器公司赔偿鞠某19441元;二、某保险公司赔偿鞠某77764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产品出现质量缺陷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件,这一类案件,已经不是个案,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热水器等家用电器作为家庭的日常用品出现在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所以作为生产者的厂家和作为销售者的商家,都应该本着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讲究诚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生产者及有过错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李某与某种子化肥门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春耕季节在某化肥门市处购买了宁单21玉米种子两大包共计24袋,每袋8000粒、花旗338玉米种子两大包共计50袋,每袋4000粒、沈农大DS1号玉米种子,两大包共计30袋,每袋8000粒、浩育M9号玉米种子,共计11袋,每袋8000粒,另在某化肥门市处购买了滴灌带、地膜、二氨、复合肥等农资。李某将上述种子混(播)耕种土地216亩,因其种植的玉米苗黄、弱,造成了损失,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由于种子的发芽率,长势与气候、土壤等诸多因素都有关系,为进一步证实幼苗生长与种子质量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李某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法院认为,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依据双方陈述及技术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李某在涉案地块因播种某化肥门市所售种子导致减产的事实存在,某化肥门市应对李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某化肥门市赔偿李某损失款271814.40元。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农业发展的芯片。在农耕过程中,无论种植什么作物,种子的选择都可谓是重中之重,如果种子出了问题,轻则粮食减产、歉收,重则让农民一年的努力都付之东流。法院本着坚决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眼下正是春耕备种的关键时期,特别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挑选种子时要注意选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种子并索要发票,认真识别产品标签上的品种审定编号,查看种子饱满、健康程度。切莫贪小便宜、轻信游商走贩,避免因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而耽误农时。同时在心中埋下一颗“法”的种子,做知法、懂法、用法的新时代农民,在被侵犯合法权益时,第一时间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案例五、张某、某烟花生产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烟花生产公司生产某品牌烟花爆竹。春节期间,张某燃放该品牌礼炮时,礼炮爆炸,致张某双眼受伤,治疗花费2万余元。经鉴定评定为二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某烟花生产公司认为涉案烟花来源不明,并非其公司生产产品,张某受伤也有其自身过错。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烟花残骸进行鉴定,该机构认为涉案样品仿冒生产可能性比较小。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烟花生产公司主张涉案烟花来源不明,并非其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张某受伤也有其自身过错。法院分析认为,涉案烟花外包装残骸上注明系某烟花生产公司生产,鉴定意见也表明“根据鉴定产品的特殊性,其生产、流通环节在程序、监管上均有严格的管控,且产品外包装升级换代也属正常现象。综合考虑,涉案样品仿冒烟花生产公司可能性比较小”,根据烟花生产、销售及监管流程特殊要求,认定涉案烟花的生产厂家为某烟花生产公司;同时,某烟花生产公司委托法院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不能得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且某烟花生产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生产的产品是质量合格产品。因涉案烟花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某烟花生产公司又无证据证明张某燃放时存在过错,故应由某烟花生产公司作为生产者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张某请求,判决张某获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共计56.6万元。



【典型意义】



春节本是平安吉祥的传统节日,却因燃放存在产品缺陷的烟花爆竹给身体和精神带来损害。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广大消费者购买到缺陷产品而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危险物品时,要注意检查产品状态,做好自身防护,避免受到损伤。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王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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