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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须知
  发布时间:2018-04-26 16:32:02 打印 字号: | |
  (一)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财产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保全费用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 5000元 。

4、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

(5)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营业范围中必须有诉讼保全的内容且保全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保全费用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 5000元 。

5、保全解除

(1)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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