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诉讼须知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送达地址
1、原告起诉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2、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
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劳动争议起诉须知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1)移送管辖的;
(2)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3)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4)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5)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6)其他正当事由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3、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4、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须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具的送达证明。
二 民事诉讼应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原告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当以其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列明业主;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以字号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五)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六)原告应向法院提供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七)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八)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一并提交委托授权材料。
三 管辖须知
(一)一般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约定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其他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
四 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曰。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八)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